案例:公务车辆超使用年限未及时报废处置
审计发现某高校3辆公务车辆已达到报废条件,未按规定及时开展报废处置。其中2台车辆使用年限22年、1台车辆使用年限18年,分别超出规定使用年限7年、3年。超期车辆持续使用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同时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资产管控风险突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某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非营运客车(九座以下(含))使用年限为15年”,“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因意外损坏不能修复、使用频繁导致超过其使用负荷量等特殊原因确需报废处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申请报废处置”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应全面排查梳理公务车辆资产情况,严格执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管理规定。对超期服役、长期闲置、丧失使用价值的公务车辆,及时按规范流程完成报废、核销工作。建立车辆定期清查盘点机制,规范公务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杜绝资产闲置浪费,有效防范安全管理风险。
(撰稿、一审:蔡志津 二审:汤凌峰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