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采购货款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审计发现某高校2022年实施一批货物采购项目,货物验收合格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应于验收完成后15日内支付货款,但该校逾期6个月仍未完成款项支付,供应商多次催缴未果。该拖欠货款行为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破坏契约履约诚信,不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应健全采购合同履约内控管理机制,全面摸排梳理采购应付账款台账,及时结清历史逾期欠款。严格对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限办理资金支付,建立付款节点跟踪督办机制,常态化开展采购资金支付自查自纠,从源头防范采购货款逾期拖欠问题。
(撰稿、一审:蔡志津 二审:汤凌峰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