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按本单位职工同等标准为博士后缴纳社保
审计发现某高校自2016年9月起,一直使用其所在市2014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元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为博士后缴纳社保,未参照本单位同类在岗职工工资标准核定社保缴费基数。该问题易引发社保稽核补缴、滞纳金处罚以及劳动争议纠纷等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85号)关于“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应全面核查博士后社保缴纳情况,参照本单位同类在岗职工工资标准核定社保缴费基数,补齐差额,化解现存风险;将博士后社保待遇规范纳入单位内控制度体系,统一薪酬社保口径,细化基数核定与复核流程,落实长效监管,切实防范社保稽核及劳动用工风险。
(撰稿、一审:蔡志津 二审:汤凌峰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