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擅自降低设备质量标准
审计发现某高校2021年部分采购项目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履约期限与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存在实质性差异,擅自降低了设备质量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应加强采购业务相关人员政府采购法规培训,强化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全流程管控,确保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规避合同实质性变更带来的合规风险。
(撰稿、一审:蔡志津 二审:汤凌峰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