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部分非学历教育项目未严格落实“管办分离”原则
审计发现某高校2022年按照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中“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A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但该校部分非学历教育项目仍沿用旧版立项审批表,导致实际审批权仍由B学院(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院)行使。
上述行为违反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第七条“高校负责本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高校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高校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以下统称办学部门)”和第十条“高校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严格落实非学历教育项目管办分离制度,明确项目审批流程,依规对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
(撰稿、一审:陈思琪 二审:蔡志津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