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擅自设立内设机构
审计发现某高校2021年擅自增设1个内设机构,该机构不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范围内,属于自行设置的1个内设机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严格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纠正违规行为。
(撰稿、一审:陈思琪 二审:蔡志津 三审: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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