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按合同规定追究监理单位违约责任
2019年,审计发现某高校对施工单位在学生宿舍拆建工程项目中变更268次、变更金额增加1.2亿元的问题,没有按合同规定追究监理单位违约责任和扣减监理费用,未启动实质性整改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扣减相应监理费用,并要求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监理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确保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撰稿、一审:陈思琪 二审:蔡志津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