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拒不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发现某高校2023年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配合审计工作,且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具体表现为:对审计所需的材料和数据未按要求及时提供,且提交的2份《xx管理办法》中,制定时间相同,关键条款却不一致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规范资料报送流程,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对在涉及审计配合工作中敷衍塞责、欺上瞒下、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撰稿、一审:陈思琪 二审:蔡志津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