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不够规范
审计发现某高校2022年存在部分非学历教育项目未对合作方背景和资质进行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第十三条“高校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应严格履行合作审批流程,通过集体决策审议合作办学项目,严格审查合作方背景和资质,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将非学历教育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检查,确保其办学过程的规范性。
(撰稿、一审:陈思琪 二审:张志军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