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依法进行回避
审计发现某高校2023年在某个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过程中,学校委派的采购人代表王某,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负责人是表兄弟关系。项目采购流程推进过程中,学校未按规定选派采购人代表,王某也未主动申请或进行回避。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补救措施、追究责任。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确保其了解并遵守回避制度。
(撰稿、一审:陈思琪 二审:蔡志津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