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采购项目违规设置差别待遇
审计发现某高校2024年有5个政府采购项目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如:学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图书馆设备,在磋商文件中明确耳机部件参数为某特定品牌“SL”,变相排斥其他供应商,同时要求检测报告兼具CMA、CNAS、ilac-MRA标识,设置不合理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不断加强采购人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的学习,切实提升遵规守纪意识,确保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撰稿、一审:陈思琪 二审:蔡志津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