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违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为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审计发现某高校自2023年起违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每年为教职工购买团体人身保险,主要保障内容为意外医疗、意外身故、疾病身故等,截止2025年累计购买保险5862人次,累计支出保费金额约9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事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第三条“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二)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单位的差旅费中列支。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首先在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的,党政机关在人员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立即停止违规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政策文件,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撰稿、一审:陈思琪 二审:蔡志津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