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少列支出
审计发现某高校2023年有2笔2022年预付账款13008元未取得发票,未列作支出;有1笔2021年垫付的款项660元未列作支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八十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完善支出手续,真实反映预算收支,预付款应当及时收取发票并且按规定进行登记,垫付款项及时列做支出。
(撰稿、一审:陈思琪 二审:蔡志津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