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应扣未扣工会会费
审计发现某高校2020年应扣缴个人工会会费合计5万元,实际未扣缴到个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第一条“一、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应及时收缴工会会费,明确工会经费的缴纳责任,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缴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撰稿、一审:陈思琪 二审:蔡志津 三审: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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