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及时申请资产报废
审计2022年发现某高校一辆公务用车,购置于2006年,车辆原值13万元,累计折旧13万元。车辆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该车辆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中处于待报废处置状态已达三年,未及时申请资产报废。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建立定期资产清查机制,明确资产报废标准及流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报废处理,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准确。
(撰稿、一审:陈思琪 二审:张志军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