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审计发现某高校部分采购档案资料中缺少招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证明等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规定。
审计建议该校应当加强对招标采购档案的管理,确保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得到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