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审计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业经2022年2月26日处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推进审计处议事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升管理协作水平和服务运行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改革发展,根据学校章程和机关职能部门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处处务会议(以下简称“处务会”)是审计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的集体决策机制。处务会议事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集体决策;坚持与时俱进、务实高效。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处务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处务会由处长召集并主持,由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管家参加。必要时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条 召开处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人员,需向处长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有具体意见或建议的,可与会人员在会议过程中汇报。
第六条 处务会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存档工作。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或报告。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 处务会研究讨论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各方面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涉及本部门的议决事项;
(三)讨论研究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以及向学校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讨论研究本部门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讨论研究本部门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讨论研究并提出本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建议;
(七)讨论研究本部门人员聘用、调动、晋升、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等事宜;
(八)听取本部门班子成员和相关工作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需要本部门研究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处务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无特殊情况且未经处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议题由有关科室提出,处长审定后上会。提交议题的科室要提前做好上会准备工作;如议题涉及其他科室,还应在会前与其他科室充分沟通。对事关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还应听取党支部委员会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处务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议在全面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须由处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在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会议成员应逐一表态,处长末位表态。如有需要,也可以进行投票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一条 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沟通后再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处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处长与有关科室负责人先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处务会报告。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处务会执行回避制度。凡研究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相关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处务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参会人员个人均无权更改,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未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要自觉维护会议纪律,严守保密规定。部分涉密、敏感、重大事项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公布或泄露。
第六章 督办和执行
第十六条 处务会决议的执行,由牵头责任科室负责人贯彻落实。任务落实完毕后,相关科室应及时向处长口头(或书面)汇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新问题或新情况,各科室应及时向处长反馈和请示,在上级领导没有做出新的指示和决定之前,不得终止原决议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审计处处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