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处置未按限额履行上级报备审批手续
审计发现某高校2022年某二级单位处置一批原值合计达到上级规定报备限额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仅完成校内报废鉴定及审批流程,未按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履行处置报批报备手续即实施处置,存在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不合规风险,易造成国有资产监管缺位。
上述行为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令第10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严格落实仪器设备资产处置分级限额管理要求,厘清校内自主处置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的权限边界;由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处置环节前置审核把关,达到上报限额的资产,按规定完整履行评估、报批、备案程序,闭环规范仪器设备处置全流程管控。
(撰稿、一审:蔡志津 二审:汤凌峰 三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