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对外转租获利
审计发现某学校实验中心主任,2018年在未经批准、未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利用学校资产经商办企业,对外转租获利。
以上行为违反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等规定。
审计建议学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明确资产使用范围、规范审批流程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避免侵吞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的行为发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任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