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按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
2020年12月,审计发现某高校与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总金额194万元,合同约定: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且某高校付款前,向某单位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该单位已于2020年12月25日向某公司付款116.40万元。在现场审计期间,该高校未收到履约保证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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