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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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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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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审计?

答: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要求?

答: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要求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具备:⑴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⑵恪守审计职业道德;⑶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⑷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⑸其他职业要求。

4.审计机关可以聘用外部人员

答: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机构或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工作。

5.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回避?
  答:《审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⑴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⑵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⑶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6.什么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行为。

7.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⑴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⑶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⑷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⑹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⑺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⑻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8.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是指哪些方面?

答: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⑴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⑵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9.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是指哪些方面?

答: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⑴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⑵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10.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是指哪些方面?

答: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⑴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⑵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⑶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⑷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⑸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11.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是指哪些方面?

答: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2.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答: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级、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3.在审计当中,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什么?

答: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14.被审计单位必须对提供的审计资料作出书面承诺吗?

答: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15.在审计当中,被审计对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6.审计期间审计机关的责任是什么?

答: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就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17.什么是审计公告?

答:审计公告,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内容、审计程序、过程、结果等,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18.审计公告的作用?

答:审计公告的作用:⑴有利于解除受托责任;⑵有利于监督审计结果执行;⑶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19.哪些审计事项不得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答:《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⑵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20.审计机关依法公布的审计信息主要有哪些?
  答:⑴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⑵审计(调查)评价意见;⑶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⑷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⑸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21.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何规定?

答: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22.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几日内回复?

答:根据《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回复意见,并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23.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但又超出审计职权范围的如何处理?

答: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4.什么是审计处罚?

答: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它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目的是为了对那些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25.审计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审计处罚的种类有:⑴警告、通报批评;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⑷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26.审计处理的种类有哪些?

答:审计处理的种类有:⑴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⑵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⑶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⑷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⑸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27.审计报告需要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吗?

答:根据《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28.所有审计报告都必须征求意见吗?

答: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29.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反馈意见,审计机关怎么处理?

答: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征求报告意见后,应当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对不符合事实的问题进行说明,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30.什么是审计处罚?

答: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它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目的是为了对那些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31.审计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审计处罚的种类有:⑴警告、通报批评;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⑷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32.审计处理的种类有哪些?

答:审计处理的种类有:⑴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⑵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⑶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⑷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⑸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33.
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有何规定?

答:根据《审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34.审计人员能否接受被审计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助和报销各项费用?

答:审计署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审计人员执行工作职务期间,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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