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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东莞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发布单位:审计处
  • 发布时间: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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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莞工[2016]104号,东莞理工学院,2016年11月29日)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及学校下属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相关机构及单位完善治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目标的实现服务。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审计处对主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主管校领导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三)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的工作汇报。

(四)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协调学校为审计处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切实保障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

(六)对审计处和相关审计人员取得显著成绩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积极解决审计人员在继续教育、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审计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通过开展审计工作,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审查和评价,促进学校二级组织机构和下属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目标的实现服务。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及学校下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校内各二级组织机构及学校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三)对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及学校下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进行审计。

(四)对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及学校下属单位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及学校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及学校下属单位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及学校下属单位大宗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及学校下属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九)对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及学校下属单位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及学校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十一)对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及学校下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对校内中层干部及学校下属单位有关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三)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扎实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筹方面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审计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管理、经济、法律等工作背景。学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学校给予专项经费或在被审计项目中安排相应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费,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校内有关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计机构或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及其调整须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机构或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机构或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二级组织机构或下属单位按时提供预算、决算、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以及会议记录(纪要)、合同(协议)、计划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财务和非财务电子数据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二级组织机构或下属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二级组织机构或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校有关制度,负责起草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五)参加学校预算、收费、科研等方面的财经工作会议,召开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六)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和提供信息,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为学校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

(七)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临时措施。

(九)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机构或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机构或单位意见。被审计机构或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也可征求被审计机构或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审计处应将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机构或单位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机构或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机构或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措施和效果。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意见的被审机构或单位,审计处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限期落实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需根据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和整理,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机构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如与被审计机构或单位或与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校鼓励审计人员获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审计业务骨干人才的比例,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或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与组织部门处理等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机构或单位和个人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东理[ 200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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