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东莞理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消防、通信及网络等工程)。其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学校工程项目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招标(采购)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结算阶段,涵盖工程建设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的当年安排施工的工程项目,凡预算造价5万元(含)以上,均属于工程项目审计对象。
第六条 工程项目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均需按规定进行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和结算审核。
第七条 工程项目预算按照采购程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达到规定金额的项目预算由职能部门送至东莞市财政局审核,审计处负责抽查复核。
第八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规定如下:
(一)结算送审金额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处进行备案或抽查复核;
(二)结算送审金额1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
(三)结算送审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职能部门送至东莞市财政局审核。已列入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在送财政局审核前须由审计处进行结算初审。
第九条 预算造价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
第十条 单项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审计处备案采购文件和合同。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校内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预算造价1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对竣工验收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开工前的审计内容
(一)设计阶段
1.检查是否采取招投标或规定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检查设计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相符合;检查是否对设计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限额设计是否做出具体规定;检查设计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3.检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
(二)招投标阶段
1.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行为;
2.检查投标文件送达时间、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4.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三)合同审查阶段
1.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2.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3.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收费是否合理;
4.检查施工合同中承包范围、工期、质量、造价原则、检验方法、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保证;
5.检查监理合同中监理资质、监理业务范围、监理时间、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检查预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是否与施工图纸一致;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等;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检查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 、型号是否与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相符;检查有无产品合格证与检验报告;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检查施工单位进度款申请和建设工程阶段性付款审批表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检查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未审批先施工的情况,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检查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真实性,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未包括的内容;检查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
第十五条 竣工后的审计内容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是否合理;检查建设工程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东莞理工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工程结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检查设计图纸和合同报价中未做、少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检查按规定需送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结算是否送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当年的工程预算安排,确定若干重点工程为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未纳入的项目,开展常规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应完成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全部审计工作内容,程序如下:
(一)设计阶段的审计程序
1.职能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采购)文件、设计合同提交审计处审核;
2.职能部门提前通知审计处参加设计图纸的会审;
3.设计工作结束后,职能部门向审计处提交设计图纸(含电子版)存档。
(二)招投标阶段的审计程序
1.施工及监理招标(采购)文件在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提交审计处审核;
2.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提前通知审计处参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审计处对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3.评标结束后,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向审计处提交招标文件、招标清单(含电子版)、招标答疑、控制价、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含电子版)等相关资料存档;
4.施工及监理合同在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提交审计处审核。
(三)施工阶段的审计程序
1.主要隐蔽工程验收
(1)主要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及时间应提前通知审计处,审计处会同职能部门对隐蔽工程验收进行现场审核;
(2)隐蔽工程验收结束后,职能部门向审计处提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
2.主材进场
(1)工程项目所选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进场时间应提前通知审计处,审计处会同职能部门对主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主要材料审核后,职能部门向审计处提交主材进场相关资料存档。
3.工程变更
(1)职能部门对变更事由、变更费用预算及相关图纸等资料签署意见后提交审计处备案。
(2)工程变更后,职能部门向审计处提交工程变更的相关表格资料存档。
4.工程进度款
职能部门向审计处提交已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和《建设工程阶段性付款审批表》备案。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程序
1.工程项目初验完成后,职能部门将竣工验收的内容及时间提前通知审计处,审计处对工程项目验收过程进行现场审核监督并填写《工程项目验收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
2.竣工验收通过后,职能部门向审计处提交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所需资料(附件2),审核完毕审计处出具《东莞理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造价审定表》(附件3),需财政审核项目按基建相关规定继续送审。
第十八条 常规审计项目开展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部分审计工作内容,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参与施工招标(采购)文件(200万元及以上)的会签,审核后提出审计建议;
(二)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提前通知审计处参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审计处参与施工合同(200万元及以上)的会签,审核后提出审计建议;
(四)工程咨询管理服务采购文件及合同(5万元及以上)在合同签订后由职能部门提交审计处备案;
(五)工程项目初验完成后,职能部门提前通知审计处参与竣工验收并提交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审计处对工程项目验收过程进行现场审核监督并填写《工程项目验收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
(六)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程序
1.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向审计处提交已签署意见的《东莞理工学院综合档案文件移交登记表》登记备案,审计处视情况抽查复核。确定为备案的项目无需提交结算资料,直接进入后续付款流程。确定为待审核的项目应向审计处提供结算审核所需资料(附件2),审计处审核完毕出具《东莞理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造价审定表》(附件3);
2.1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向审计处提交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所需资料(附件2),资料中的工程结算书和竣工图纸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审计处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通知施工方到现场进行复核、验证,出现疑议由审计处会同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监理、设计等各方实测后议定。审计处审核完毕出具《东莞理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造价审定表》(附件3);
3.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基建相关规定送财政局审核。已列入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在送财政局审核前须由审计处进行结算初审。
第十九条 送达审计的资料及有关工程变更手续,一般不予更改和补办,如确需更改和补办的,应按基建相关规定完成工程变更全部流程,并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准确性,审计处应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监督,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给予支持,提供审计人员必备的安全措施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办理财务结算的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须明确结算审核条款,竣工结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审核结果为准。财务处依据审计处出具的《东莞理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造价审定表》(附件3)或东莞市财政局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结算工程款,未经竣工结算审核的工程项目不得结清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三)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采取各种办法擅自办理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四)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五)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项目验收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1.docx
2.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所需资料
附件2.docx
3.《东莞理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造价审定表》
附件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