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无依据核销其他应收款
2016年,审计发现某高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将其他应收款6.35万元、个人借款5.69万元,合计12.04万元,转为学校支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和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规定。
审计建议该校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往来款项应抓紧清理回收,强化培训,提高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