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审计发现某高校2019年部分科研课题支出存在发放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共计652.9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等规定。
审计建议该校修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劳务费发放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对涉税政策的学习,提升依法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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