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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审护航】之“案例快递”第19期
  • 发布单位:审计处
  • 发布时间: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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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非税收入未规定上缴


审计发现某高校取得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495,627.89元,仅将其中463,300元租金收入于2019年10月22日上缴财政,其余2,032,327.89元直接用于弥补本单位日常经费,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费、劳务费、维修费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等规定。

审计建议该校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相关工作人员学深学透《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非税收入各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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